top of page

Mainland students

​內地学生

申请 No Objection Letter 【不反对通知书】

申前必读

    1. 非本地学生必须持由香港入境事务处 (入境处) 签发的【不反对通知书】方可在港从事实习工作。

 

    2. 根据《入境规例》 (香港法例第 115A 章) 第二条,以学生身份来港的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非本地学生从事实习工作和兼职工作的限制由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进一步放宽。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或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实习工作,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实习工作必须与学科 / 课程有关,而且须经学生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

  • 实习工作为期最长一个学年,或有关全日制学术课程正常修业期的三分之一时间,两者之中以较短者为准。

    *以上所述的实习工作,在工作性质、薪酬水平、工作地点、工作时数和雇主方面,均不设限制。

    *非本地学生在正式注册为院校的学生并开始按注册课程在香港上课之前,或已修足毕业所需课程的准毕业生,不可进行实习工作。

 

    3. 从事实习工作前,申请人必须完成有关申请。申请人需亲自携以下文件前往入境事务大楼 6 楼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递交申请:

(i) 香港注册公司所发出的雇佣合约复印件

(ii) 所属学院发出的确认信复印件

(iii) 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 (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学生签证,及入境标签的复印件

(iv) 学生证复印件

(v) 填写完整的个人声明

 

    4.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档后,一般需要两至三星期处理,并会在批准申请后,通过电邮联系申请人。

 

    5. 如实习工作有任何更改或变动 (如变更工作日期或时段),申请人须立即通知其学院以作进一步处理。

 

    6. 【不反对通知书】限定学生可从事与学科有关的实习工作,如有需要,学生可在【不反对通知书】过期后向学院取得确认信再次进行申请。

     7. 入境处通知,由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暂免在港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地研究生参与兼职工作的限制。

         入境处会经各院校向合资格学生发出暂免安排的「不反对通知书」,学生无须另行申请上述暂免安排。在读学生请联络所属学院领

         取更新的「不反对通知书」。至于二O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获发来港就读的签证/进入许可的合资格学生,将会同时获发已更新的

        「不反对通知书」。

声明
  1. 香港大学入学事务部对于因申请人提供错误的信息或材料而造成的申请失败或延期不承担任何有关责任。

  2. 网站内容会随时更新,恕不作另行通知。

如有任何提问,请点击链接联系我们

bottom of page